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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作弊账号活跃度与虚假刷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重庆一公司被判赔偿快手公司100万元

日期:2022-11-1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虚增作弊账号活跃度与虚假刷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重庆一公司被判赔偿快手公司100万元

作者:余博 娄晓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令重庆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经营针对快手APP平台的某智能云控营销系统、赔偿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经营的快手APP系为用户提供短视频记录、分享的社交平台,该平台在短视频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快手公司通过运营快手平台获取包括视频访问数、点赞量、粉丝数等在内的数据,上述数据是原告获得用户粘性和流量的重要基础,是其赢得竞争优势的保障,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同时,快手公司作为快手平台的运营商,有权对其平台上的视频标注快手水印及用户快手号信息以表明该视频来源的网络平台以及制作发布者的主体身份。

2021年,快手公司发现重庆某科技公司通过其某智能云控营销系统,进行虚增作弊账号活跃度、为指定账号提供作弊刷量服务,并在提供转发视频作品服务时,对指定视频自动下载后重新发布时不再显示原发布者信息,只显示重新发布者信息,并去掉所有水印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遂对重庆某科技公司的公司网站、与其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朋友圈、涉案某智能云控营销系统等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

法院审理后认为,快手公司依托于快手平台上的数据所获取的商业利益依法受到保护,重庆某科技公司系涉案某智能云控营销系统的经营者,其市场经营活动应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涉案某智能云控营销系统可提供精准视频养号、同城养号、随机养号等多项功能,重庆某科技公司通过该系统提供针对快手APP平台数据的虚假刷量行为,帮助指定快手用户对其快手账号的关注度及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评论数等进行虚假的宣传,扰乱了快手APP平台正常的用户数据信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和快手APP平台其他用户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涉案某智能云控营销系统模拟真人用户在快手平台进行更改个人信息、浏览视频、发布动态等活动,使作弊账号在未付出相应时间、精力等成本的情况下增加与其他用户互动次数,虚增了作弊账号的活跃度,使作弊用户获取了不应该获得的优先级关注,以及通过该系统可使指定视频在下载后重新发布时,不再显示原发布者信息,只显示重新发布者信息,并去掉所有水印的行为,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说法】

一审法官认为,对互联网平台公司而言,找准市场需求、不断优化产品,尊重用户选择权、提升用户体验感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手段。而虚假刷量、虚增作弊账号活跃度等不正当手段,不仅损害了平台公司的合法利益和平台其他用户的利益,甚至会削弱平台经济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破坏平等、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在第十二条新增了“互联网专条”,对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但由于科技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也在不断变化,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了“兜底”条款。

司法实践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重庆某科技公司即是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了如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其通过涉案某智能云控营销系统提供的“修改信息”“同城养号”“随机养号”等养号功能及转发视频作品服务,均依托于该系统的批量化、自动化操作技术,以规避快手APP平台的监管。同时,使用涉案系统重新发布视频时,会通过技术手段去掉原作者信息。

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无法正常运行。涉案某智能云控营销系统提供的养号功能假冒真人操作与其他用户互动,使用户获取了本不应获得的优先关注,影响其他快手用户的使用体验,造成用户与快手平台黏性下降,妨碍快手APP平台提供服务的正常运行。重庆某科技公司发布去掉原作者信息及水印的视频,割裂了短视频作品与其作者之间的关系,影响了快手公司为其用户提供的具有署名意义的水印的自动化服务,妨碍了快手平台的正常运行。

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快手公司举示的证据显示涉案某智能云控营销系统的使用者只需支付较低的使用费成本,即可对他人视频作品的权益和快手APP平台经营者的利益造成侵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且被诉行为亦不存在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据此,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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