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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丢失且已过票据权利时效,该当如何救济

日期:2022-12-0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票据丢失且已过票据权利时效,该当如何救济?

作者: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润萱 徐烨,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公示催告案件,因申请人怠于行使票据权利,未能在承兑汇票到期日起两年内申请公示催告,在承办法官向其释明已超过两年票据权利时效,不属于公示催告受案范围,应另行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诉讼后,申请人已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2021年12月2日,申请人丹徒区某建材经营部向润州区法院申请对出票人为镇江某集团公司、收款人为镇江某系泊链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23401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公示催告。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该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为2018年1月11日,而申请人却于2021年12月2日才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已超过两年的票据权利时效。对此,申请人丹徒区某建材经营部表示,因其单位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导致上述票据未能在到期日前及时托收。

法院经审理认为,票据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原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人民法院即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从公式催告程序的法律效果可以看出,票据公式催告程序的标的是有效的票据,目标结果是消灭票据权利,从而方便申请人直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进行追索。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本案中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已因票据权利时效经过而消灭,无效的票据不属于公示催告的受案范围。

【法官释法】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权利仍享有民事权利

如今,随着异地经济往来的增加,承兑汇票是最为普遍的付款方式之一,票据的丧失以及因票据丧失引出的权利问题发生得也越来越多。那么票据权利消灭,是否意味着申请人没有渠道进行权利救济了呢?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由此可见,票据权利的消灭,并不影响申请人在基础法律关系下的权利,其依然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主张权利。

通过承办法官上述释法,申请人已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拟另行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诉讼。在此,承办法官提醒票据持票人,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有期限的,莫让诉讼权利睡眠,一旦发现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应及时在票据权利时效内申请公示催告;若确有特殊原因,导致票据权利时效经过的,应及时通过票据利益返还诉讼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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