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无法承兑,出卖人如何主张权利?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施俊峰,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2017年,房地产公司因为工程所需,多次向贸易公司采购水泥。贸易公司向房地产公司供货后,房地产公司向贸易公司支付货款,其中货款12万余元是以背书转让电子承兑汇票的形式完成。之后,贸易公司在对该汇票进行承兑时被拒付,拒付理由是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贸易公司认为其无法通过承兑汇票的形式取得货款,房地产公司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因协商未果,贸易公司诉讼至海门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诉请。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贸易公司作为上述票据的持票人,可选择票据关系或者原因关系主张权利,现汇票因提示付款而拒付的,不能认定为房地产公司已实际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故海门法院最终支持了贸易公司的诉请。
典型意义: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在支付货款时经常会以承兑汇票的方式,但是当出卖人遇到汇票无法获得承兑或者承兑人拒绝承兑情形,又该怎么办呢?该案就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的合同债权与承兑汇票纠纷的票据权利发生竞合的情况,为更好保障自身的权益,出卖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原因关系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当然,出卖人在选择以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时,也应当注意尽量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在收受前手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时,可让其出具书面的承诺,明确该汇票如到期不能承兑,视为其未履行付款义务,出卖人有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以此,可以尽量减少出卖人在生产经营中所遇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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