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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出借“赚钱” 小心带来牢狱之灾

日期:2022-12-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银行卡出借“赚钱” 小心带来牢狱之灾

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有偿出借自身银行卡,本想投机取巧赚点小钱,没想到卡被用于“赌博跑分”,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2020年4月,高某和蔡某联系,想问其收集银行卡用于“赌博跑分”,每张银行卡可以给蔡某人民币2000元好处费。蔡某手中没有这么多银行卡,想着带兄弟一起发财,便将此信息告知郭甲,并让郭甲联系其他人参与。郭甲便联系朋友郭乙与赵某告知他们这件“好事”,郭某乙与赵某各自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卡、相应的U盾、电话卡交给郭甲,由郭甲交给蔡某,再由蔡某交给高某。蔡某按照每张卡200元从中抽取好处费共计600元,郭甲、郭乙与赵某各获取好处费1800元。

2020年5月中旬,郭乙心血来潮看了一眼银行卡账单,发现“出借”给蔡某的农业银行卡上资金流水较大,想着该卡万一被用作不当用途,自身是不是也要跟着吃亏?心生惧意,与郭甲商量后,在16日向中国农业银行挂失银行卡,卡上余额114507.70元,其中90000元是由被害人孙某当日被骗转入。发现银行卡被挂失不能转账后,高某联系蔡某,要求将郭乙挂失的银行卡内余额取出,蔡某联系郭甲,郭甲联系郭乙后,次日,蔡某、郭甲、郭乙与高某一起至中国农业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奥兰花园分理处,郭甲、郭乙进入该银行,由郭乙在银行柜台将卡上余额114507.70元取现,钱款交给高某。

检察院以蔡某、郭甲、郭乙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却仍旧帮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2月5日,锡山法院判决被告人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郭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郭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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