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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助银行异常设备未尽安全防范义务的银行责任

日期:2016-02-04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大律师 阅读:150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自助银行异常设备未尽安全防范义务的银行责任

——银行对他人在自助银行所安装的异常设备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未能保障储户交易安全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异常设备-安全防范义务

案情简介:2007年,姜某在自助银行取款,被犯罪嫌疑人在ATM机上装放的无线监控设备窃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后制成伪卡支取款项8200元。

法院认为:银行在自助银行刷卡门处无使用说明、操作规范、风险提示及防范犯罪的说明,姜某作为普通的借记卡持有人,在刷卡门处无任何说明情况下,完全有理由相信该设备装置是安全的而进行交易。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保证客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对于他人在自助银行所安装的异常设备,银行应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以确保到自助银行办理业务的储户借记卡内信息和资金安全。银行未能保障储户信息、资金安全造成储户存款损失,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银行赔偿姜某8200元。

实务要点:银行对于他人在自助银行所安装的异常设备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未能保障储户信息、资金安全造成储户存款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江西南昌中院(2008)洪民四终字第103号“某银行与姜某储蓄合同纠纷案”,见《姜凤凰诉中国农业银行进贤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ATM机)》(黄淑丽),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商事: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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