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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POS机接受境外伪冒信用卡刷卡损失赔偿责任

日期:2016-02-04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大律师 阅读:189次 [字体: ] 背景色:        

借用POS机接受境外伪冒信用卡刷卡损失赔偿责任

——旅行社借用酒店POS机刷卡,酒店未尽审慎和风险告知义务,构成重大过失,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特约商户⊙伪冒信用卡⊙POS机⊙境外信用卡

案情简介:2009年,旅行社承租酒店房屋经营票务和旅游业务,并借用酒店POS机为客户提供刷卡服务,然后再由旅行社与酒店进行结算。因其中有25笔涉及境外“无卡无密”伪冒卡交易而遭到发卡行拒付。2010年,酒店以发卡行从其挂账交易资金中扣回并核销共计55万余元为由,诉请旅行社赔偿。

法院认为:旅行社借用酒店POS机进行操作,双方形成无偿委托关系。只有在受托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受托人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酒店与银行所签《特约商户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可见获得银行的境外信用卡特约商户资格,意味着应掌握包括“无卡无密”在内的各种信用卡结算方式、操作流程和应审查事项,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且手工压单、无卡无密等操作方式就联机刷卡操作而言,要求特约商户履行更严格的操作程序。境外信用卡结算业务不同于一般委托事务,因涉及国际结算业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银行基于对酒店风险防范能力的信任授予其特约商户结算资格,而酒店在POS机收款方面受旅行社委托,亦是旅行社基于对其长期进行境外信用卡交易的金融专业技能的信任,故酒店对信用卡刷卡特别是无卡无密等非一般正常联机刷卡方式应履行谨慎审核与风险提示的义务。本案中,国外客户伪冒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非POS机进行“无卡无密”结算行为无法成就,而酒店作为获得专业培训、掌握专业知识并常年进行POS机刷卡及信用卡支付的受托人,未对案涉交易授权书、身份证明和签字进行谨慎审核,亦未提示委托人旅行社“无卡无密”支付方式存在的风险,故在处理委托事务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因国外客户的伪冒卡行为是损失产生的最直接原因,而旅行社交易时未对交易对象进行甄别选择和审慎判定,应对损失的产生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旅行社给付酒店49万余元。

实务要点:旅行社借用酒店POS机刷卡,并在款项收取和结算上与酒店形成无偿委托合同关系的,因酒店作为接受境外客户尤其是“无卡无密”风险较高的境外信用卡业务的特约商户,未予认真核查,未尽审慎和风险告知义务,构成重大过失的,应对完成委托事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苏州中院(2011)苏中商终字第0539号“某酒店与某旅行社等委托合同纠纷案”,见《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诉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2:477);另见《苏州阳光新地中心酒店诉苏州文化国旅公司及其塔园路营业部因POS机刷卡结算委托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01/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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