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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专栏简介

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江浩挪用资金案
    日期:2023-11-10 点击:6次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江浩挪用资金案上诉人王江浩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通过,私自挪用朗景园小区业委会的中国银行对公账户中的人民币44万元的事实属客观事实。即使小区部分业主事后表示谅解,表示给予补充授权亦不能与业主大会事前的讨论和表决这一规定程序等同相待。因此,业主事后谅解或补充授权并无实质的阻却违法性判断的效力。

  • 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日期:2023-11-01 点击:9次

    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春洋服刑期间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所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某某系主犯、张春洋系从犯,二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

  • 以公司经营模式收集个人信息并出售 17名被告人被判刑
    日期:2023-01-02 点击:114次

    以公司经营模式收集个人信息并出售 17名被告人被判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蔡某某等17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本案被告人马某、蔡某某与其他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陆某、祁某某等15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日期:2022-10-29 点击:124次

    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了三个高空抛物坠物刑事典型案例,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入选,被告人李某某高空抛物致人重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张某某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8-01-10 点击:1916次

    张某某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张某某的辩护人另辩护认为,张某某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经查,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张某某未曾向单位领导汇报过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之事,且在单位清理账户时亦未上缴购买理财产品所得收益,因此其主观上具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故意,上述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

  • 自首并承认驾车撞死人,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维持原判
    日期:2017-10-24 点击:240次

    自首并承认驾车撞死人,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维持原判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未查询到被告人余坤锋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交警部门认定,余坤锋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和及时报案处理,而是弃车逃逸,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被控交通肇事罪,无罪判决(8个)裁判要旨
    日期:2017-10-11 点击:247次

    被控交通肇事罪,无罪判决(8个)裁判要旨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不足六万元的事故。本案中,原审被告人栾飞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虽明知车辆系报废车辆仍指使他人驾驶,但因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仅为一般交通事故,不符合车辆所有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标准,故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 黄某某、陆某、邓某甲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2 点击:377次

    黄某某、陆某、邓某甲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综合评价五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周某甲、杨甲、黄某某、陆某、邓某甲分别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黄某某、陆某、邓某甲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某、陆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时某甲与郝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1 点击:260次

    时某甲与郝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某某持凶器作案,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案发后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8 点击:727次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上官秩宗对指控其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无异议,提出以下辩解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中的第一起和第十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他起犯罪事实不是他叫叶根发去取钱的;2、对从他那里扣押到的26张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无异议,但认为他没有拿过信用卡给叶根发,叶根发被扣押的信用卡与他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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