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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韩同长等九被告人拐卖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邱某某的辩护人、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邱某某、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邱某某是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张某甲的行为依法均不构成自首。对以上二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梁某、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从输油管线上窃取石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张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高某、韩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某。2014年3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9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铁路运输物资,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廉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蔡某、吴某等犯污染环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原审被告人吴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8月1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日经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经藁城区人民法院批准,同年6月25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许志永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被告人许志永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志永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依法判处许志永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许志永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庭审及宣判,许志永的亲属旁听了全部庭审及宣判过程。
无证滥伐林木自首退赃 被判三年并处罚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席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席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构成票据诈骗罪是否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于票据诈骗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票据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以后,其犯罪构成标准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该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同时侵犯了国家的票据管理制度,不能用普通诈骗犯罪的主观特征来套票据诈骗犯罪的主观特征。
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案被告人潘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使用、保管的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伟为潘勇提供虚假证明,为潘勇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起到协助作用,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潘勇在侵占公司财物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伟为潘勇侵占他人财物提供帮助,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除处罚。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被告人钱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构成的要件。第一,钱某系电子元器件公司的经理,属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第二,钱某在主观方面实施了非法收受杨某贿赂的财物,并且为杨某谋取巨大的非法利益,是出于故意以权谋私。第三,钱某在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杨某贿赂财物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第四,钱某的行为大大损害了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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