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傅盛萌,男,40岁,工人。
傅盛萌欲与离异之妻宋某复婚,宋不同意,傅便产生放火烧毁房屋之念,以迫使宋无地方居住,达到复婚的目的。2002年8月20日21时许,傅盛萌携带汽油、火柴等作案工具窜至宋某租住的某厂职工宿舍楼507室外。翌日凌晨,傅将汽油由门下方缝隙倒入室内,用火柴点燃后逃离现场。宋某及其女傅某被烟窒息死亡。
[问题]:
傅盛萌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本案是间接故意杀人罪,还是放火罪?
[法理分析]:
傅盛萌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从主观上看,傅盛萌有放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火灾的发生,积极追求房屋的烧毁,同时对宋某及其女傅某的残废也存在放任的心态。客观上,傅盛萌实施了放火行为,并引起火灾。但认定傅盛萌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的关键并不在于其实施了放火行为,也不在于其主观动机,而在于傅的放火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宋某租住的是某厂职工宿舍,居住在职此的并非只有宋某。虽然傅盛萌其本意只是要烧毁宋所租的宿舍,虽然火灾实际导致的宋、傅二被害人死亡在傅盛萌的预计之内,但火灾发生后危及的是整栋宿舍楼的安全,傅盛萌对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既不能完全预见,也不能有效控制,即使未造成火灾的进一步蔓延,也不影响其放火罪的成立。火灾造成宋某及其女傅某之死,属放火罪的加重情节。综上,傅盛萌构成放火罪而非(间接)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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