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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判决,裁定书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车,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裁判标准夫妻离异后孩子随女方一起生活,女方未经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变更孩子姓名,此时男方认为侵犯了自己对孩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诉请法院恢复孩子原姓名会得到支持吗?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遵循何种原则呢
离婚协议 财产约定 对抗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后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
证人证言能否作为解除婚约后彩礼返还的认定依据媒人的证言起到了关键作用,经媒人之手给付彩礼符合我国农村的习俗,也符合中国国情,如果此时我们去要求当事人提供借条、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就显得有些机械办案了。只要证人证言能够与其他证据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条,一般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彩礼”的认定及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的返还根据合同法规定,其特征是一方将自已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对方,但以不含有等价、有偿或解除某种关系为前提,如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双方互赠的节日礼物等。这种赠与除非符合法定的可撤销赠与情形,不得请求返还。但是对于消费性的赠与,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均不能要求返还,如在操办酒席、准备婚礼的过程中所花费的财物,不能要求返还。
彩礼与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了彩礼可予以返还的情形,但对什么是彩礼及如何来认定彩礼未作进一步的规范。其一,彩礼不限于礼金,可以是价值较大的任何财物形态。其二,彩礼的给付目的,是为了婚姻的缔结。即彩礼一般为婚姻缔结前后(婚礼举办前后),与婚姻缔结紧密相联。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彩礼认定中的适用在农村中为完成婚姻大事,男方及其亲属往往不遗余力,当男方本人无力独立承担彩礼费用时,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鼎力相助也是常事,但当彩礼对外赠送时,则一般以男方家庭名义或男方个人名义。彩礼给付的对象则相对简单,一般为女方家庭或女方个人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与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外情是否系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重婚是指有配偶者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没有登记结婚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同居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的行为
女方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离婚时男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只有具备其中之一情形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获得损害赔偿,否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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