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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判决,裁定书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外的过错方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礼后与他人怀孕结婚登记后生育,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照顾女方权益原则的适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安慧里房屋系王某某、江某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房屋价值鉴定结论,法院酌情予以分割。本案中查明的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两只基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酌情予以分割
受赠人不明确的婚内受赠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认为由于赠与人在赠与时并未明确表示其放弃的产权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其放弃的声明并未排除另一方,故认定赠与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法院则是在认定赠与的房产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时,侧重考虑了赠与人的动机及赠与人与夫妻另外一方的关系,认定将赠与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赠与人赠与时的心理预期,故将赠与的房产视为只对夫妻一方的赠与。
崔×与黄×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中,崔×提供《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交纳房租发票、黄x3的退休证、黄x3的银行存折、燃气费发票、医疗费票据等,证明其与黄x3一起居住生活、共同收支等,黄×1、黄×2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均不认可黄x3去世时名下账户内存款系黄x3与崔×的夫妻共同财产。
生×2等与迟×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涉案房屋虽系生xx生前单位为其分配的房屋,但在其去世长达14年后,单位才将房屋出售,迟×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房产证上列明的所有权人为迟×。故该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
关于离婚判决中抚养判项存在的瑕疵简析《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表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刘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所处理的为原、被告双方因履行离婚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原告刘某不良信用记录是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形成的,并且原告要求确认不良信用记录是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可另行解决,本案不予处理。
肖××与邓一×、邓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各被告依法均应对原告进行赡养。原告丈夫去世,因身体原因要求在石家庄市居住生活,且被告邓一×同意照顾,故本院对当事人的意见予以尊重。
周某某与连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根据周某某和连某某的上诉请求和双方的答辩意见,结合本案事实,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四个,一是女儿的抚养费金额确认;二是讼争房屋的性质认定;三是债务的认定;四是驰宏锌锗股票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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