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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判决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判决,裁定书

  • 赵静与王允离婚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5-05-07 点击:557次

    赵静与王允离婚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离婚案件中的反诉问题。离婚案件中是否存在反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案件不存在反诉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也有反诉。在本案中,原告赵静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被告王允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与原告赵静的婚姻关系,共同财产海口市昌茂澳洲园的一套房产和本田飞度轿车归其所有,并要求赵静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

  • 金某诉耿某离婚纠纷案
    日期:2015-05-07 点击:272次

    金某诉耿某离婚纠纷案针对原告上述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被告持有下列异议:原、被告于2000年初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2年7月为解决结婚用房而共同购置了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1套,同年12月15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被告及家人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4年5月始,双方分居。现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离婚及儿子随其共同生活的主张无异议。但因其经济条件有限,故子女抚育费只能负担每月人民币200元,并要求将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5-05-07 点击:199次

    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关于抚养费。父母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双方均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原审判决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数额合理适中。蒋某某认为该数额过低,要求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而且,原审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蒋健与林丽虹离婚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5-05-07 点击:297次

    蒋健与林丽虹离婚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蒋健起诉要求离婚,林丽虹答辩表示同意,说明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故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和案件事实,本案的争议点在于:1、蒋健是否在与林丽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如果属实,在财产分割方面如何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2、粤AHK440号小车的定性及分割问题;3、二审时,林丽虹对争议房屋的升值部分提出权利主张,二审法院应否支持。

  • 黄庆与吉灵静离婚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5-05-07 点击:308次

    黄庆与吉灵静离婚纠纷上诉案上诉人黄庆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7)沅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向淑莉担任审判长,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义泰、助理审判员杨荣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庆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怀敏、何重智,上诉人吉灵静及其委托代理人吉中斌、杨贤湖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黄庆与吉灵静离婚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5-05-07 点击:183次

    黄庆与吉灵静离婚纠纷上诉案上诉人黄庆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7)沅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向淑莉担任审判长,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义泰、助理审判员杨荣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庆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怀敏、何重智,上诉人吉灵静及其委托代理人吉中斌、杨贤湖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方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5-05-07 点击:249次

    方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二审中确认了粤AMK028号现代越野车在一审期间的现值,且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了蔡中蕙给上诉人存款190000元的证据,导致了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粤AMK028号现代越野车补偿款及房屋补偿款应重新计算,不属于一审判决的错误。

  • 建房安置指标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日期:2015-02-07 点击:379次

    建房安置指标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在众多复杂的民事纠纷中,本案虽为普通的民事诉讼继承案件,但所继承的标的物与一般的遗产继承有不同之处,本案继承的遗产原房屋拆迁不复存在,已转化为建房安置指标和补偿费。建房安置指标是不是财产,可否进行处分是值得探讨研究的,如何解决安置建房指标争议,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尚属首次,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推进,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之间产生建房安置指标争议,如何处理法律上没有规定。

  • 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认定与清偿
    日期:2015-02-07 点击:260次

    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认定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驾车肇事致他人财产损害形成的侵权之债,属于继承法所规定的被继承人债务之范畴。被继承人债务没有超出其遗产的价值,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应为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人,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律责任;即使尚未占有遗产但未表示放弃继承的,也属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人,同样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之责任。

  • 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主张分割遗产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日期:2015-02-07 点击:464次

    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主张分割遗产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继承开始后,在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遗产也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不存在继承人权利被侵犯的问题,遗产归全体继承人共有,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该权利实质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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