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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判决,裁定书
二次治疗费用属于因一次治疗不当所产生的扩大损失医疗机构应否担责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泗阳某医院在为原告尹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泗阳某医院在诊疗中因方法选择不当,未能达到骨折有效固定,致使原告尹某又到泗阳康达医院重新手术治疗,此属因被告泗阳某医院的原因而导致原告尹某扩大的损失,被告泗阳某医院应当赔偿原告因此在泗阳康达医院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证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可以通过由患者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来完成,对患者来说并不难实现。如果经过释明,其不同意申请鉴定,且未提出医疗机构具有过错推定情形的可能,法院亦认为不具有这种可能的情况下,判决患方败诉。对于确实经济困难的患者(需提交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来说,可以缓交鉴定费,视鉴定结果由一方负担或分担鉴定费。
米某等诉厦门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从医方的角度看是一项义务,即要求医方必须充分履行说明、告知和解释的义务。医方履行上述义务的范围主要限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方面。如果医方虽履行了上述义务,但在此过程中存在瑕疵,患者因此要求医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从侵权四要件出发,查明事实,分清过错,明确责任,倘若确不构成侵权,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处理该类纠纷。
受害人退休后被聘用或从事其他业的应否获得误工费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一般按侵权责任处理。因为医疗行为往往是基于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合同而发生的,患者所受的损害是医方的债务不履行所导致。且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是一项法定义务,因医方的债务不履行而导致患者人身及其损害,实际上也违反了不得非法侵害他人人身及财产权利这项法定义务,从而构成侵权。
医疗服务合同是否是医患关系存在及诊疗活动开始的前提和基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应为医疗机构而非具体进行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此即为学理上所说的替代责任。所谓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人的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形态。医疗机构的替代责任即是对他人(医务人员)行为的替代责任。但在非履行医务人员身份的情况下,并不发生替代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存在过错,则应作为共同侵权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某诉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医院经常以患者使用的此类药物不属于医保范围为由拒绝赔偿相关费用。对于患者使用的此类药物及由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法院应当结合案情对用药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分析,必要时应通过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对患者病情及用药综合加以评判,从而认定患者用药及医疗费用是否合理。
经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时是否还应进行过错鉴定本案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当依法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福清市某医院提供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虽然认定本案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并不能证明被告不存在与董某死亡有因果关系的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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