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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交通肇事罪,无罪判决(8个)裁判要旨

日期:2017-10-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11次 [字体: ] 背景色:        

被控交通肇事罪,无罪判决(8个)裁判要旨

被控交通肇事罪

无罪判决裁判要旨汇编

一、证明被告人伤情的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认定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原判认定赵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唐山市华北法医鉴定所鉴定结论董某的伤情为重伤,但是,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轻伤鉴定是综合董某的整个伤情作出的鉴定,在鉴定中明确说明被鉴定人颈椎异常表现为伤病共同导致的结果,且疾病因素为主要原因,最终鉴定结论为轻伤。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故认定董某的伤情为重伤的证据不足,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唐山市中院(2013)唐刑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

二、交通事故系被害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所造成的,而被告人没有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行为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在事故中,被告人并未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此次事故主要是对方车辆驾驶员酒后驾车逆向行驶造成的,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蕾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院(2012)东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三、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系报废车辆,仍指示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的,仅为普通交通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而对于车辆所有人,……只有在车辆所有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才可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定罪处罚。对于何谓重大交通事故,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不足六万元的事故。本案中,原审被告人栾飞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虽明知车辆系报废车辆仍指使他人驾驶,但因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仅为一般交通事故,不符合车辆所有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标准,故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0)黑龙江省高院黑刑再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

四、控方证据不能证明交通事故中影响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危害结果是否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的关键事实的,被告人无罪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董某某1驾驶车辆致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证明被害人路某某与车辆碰撞的部位及现场拖痕形成原因等关键事实。该事实直接影响到判定被告人董某某1对被害人路某某死亡的危害结果是否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结合现已查明的事实不能确定被告人董某某1对被害人路某某死亡的危害结果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也就无法认定被告人董某某1对被害人路某某的死亡存在主观上的过失。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巩义市法院(2009)巩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书

五、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006]登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2006年3月23日)

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交通事故系被告人驾驶行为所致,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三被害人翻车受伤的事实即系被告人龚某某1的驾驶行为所致,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龚某某1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龚某某1“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由,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龚某某1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某1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对其指控意见不予采纳。

湖北省石门县法院(2006)石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

(2006)海南省高院海南刑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

七、被告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第一,被告人陶某人货混装,违反了交通规则,但这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或者说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巴车司机何某某在交叉路口加速超车,抢占盘式拖拉机车道造成的,指控被告人陶某不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1998)安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

八、交通事故的发生系由被告人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被告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被告人乔德福驾驶的机动车辆翻于乱石之中,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路基垮塌这一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依据《中华人民人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川省云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法刑字第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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