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下旬,席某与赵某商定以17500元的价格购买通许县某乡老棉花厂院内的175棵杨树,双方约定买方砍伐必须依法合规,运输、砍伐等手续亦由买方自行办理。同月,席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把自已所购买的杨树伐掉。采伐了一片后,因林木权属问题而遭到棉花厂员工的阻止,导致席某及民工无法继续砍伐,席某遂将原已砍伐的杨树运走运出。员工发现后报案,通许县森林公安局对砍伐现场进行了勘查,被砍伐木材已转移仅留有伐根和部分树枝、树叶。经鉴定,被伐掉的72棵杨树的立木蓄积量为95.8088立方米。2015年6月3日到通许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主动退出非法所得10750元。2015年9月8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次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席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席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判决席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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