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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判决书,裁定书
吉林荟冠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董占琴公司解散纠纷案
孙宝荣与杨焕香、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收条作为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书证、直接证据,对证明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如果收条记载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实际收付款的时间、金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仅凭收条不足以充分证明实际收付款情况,人民法院还应结合汇款单、票据等资金结算凭证,对收条中记载的资金是否实际收付加以综合判断认定。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主张未在仲裁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包含仲裁条款的主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等,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要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仲裁协议是否成立,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是否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即是否达成了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判断双方是否就仲裁达成合意,应根据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适用《合同法》或《民法典》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
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侵权赔偿纠纷再审案 以原答辩理由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就结算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关于“留行待取”的规定所作的解释。解释称:“留行待取”系指汇款单位派本单位的人员直接到汇入银行办理解付汇款手续,也系指汇款单位委派汇入地的人员到汇入银行办理解付汇款手续。汇入银行在解付汇款时,应查验证明收款人身份的证件。如汇款人在汇款凭证“收款人栏”内注明收款人单位的,汇入银行要查验注明收款人单位名称的证件,然后办理解付手续。
何沛平诉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实用新型专用侵权纠纷案 被告辩称:被告研制的“新型多节瓦”在造型、工艺、材质等方面,均不同于原告的“整体形小青瓦”。这是被告独立构思、自行研制的,且在原告的专利未公告时,就已申请专利,因此不存在侵权的事实。
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赵伟昌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辩称:《上海文化艺术报》是在对社会上文化现象作透视分析的前提下发表《索价》一文的,文章的事实应由作者负责。即使《索价》一文的报道有失实之处,也属工作失误。“失实”与“侵权”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侵害徐良名誉权。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香港大顺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津油六号”轮系在航机动船舶。出港时,未按照《大连港大三山水道通航分割制》规定的航线航行;在距离H2灯浮2海里处提前转向,由北向南穿越锚地航行,属于严重违章航行。该轮在能见度极不良的条件下航行,既未派员了望,又未使用雷达持续观测,仅凭视觉航行。
周福君诉徐水县工商银行挂失存款被冒领赔偿损失案 就应按约定履行保管好周福君的存款不被他人冒领的义务。故被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工作人员由于过错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应当赔偿损失。关于被告赔偿原告存款利息的计算问题,因诉讼期间较长,利率几次变动,双方同意按月息利率9厘计算。
大连音像出版社诉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侵害录音带专有出版权纠纷案 被告辩称:被告轻信了中国电影出版社业务员姜某自称有《井》剧插曲母带彩色封面和出版社的委托书,认为《井》剧磁带是通过正常渠道买来的。当被告复制了600盒后,得知封面是假的,立即停止录制。被告诚恳接受批评,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王发英诉刘真及《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根据上述事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刘真利用自己的作品侮辱原告王发英的人格,侵害他的名誉权;而且将作品投给几家杂志编辑部发表,进一步扩散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影响。刘真的上述行为,给原告及其家属在精神、工作和生活上造成严重后果,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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