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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经营模式收集个人信息并出售 17名被告人被判刑

日期:2023-01-0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公司经营模式收集个人信息并出售 17名被告人被判刑 

作者: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朱来宽 周建,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1月26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一审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蔡某某、马某等17人涉案600余万元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6月份,被告人蔡某某、马某与孙某某、李某某、闫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成立公司专门买卖贷款用户信息。孙某某、陈某某出资人民币10万元,于2017年11月6日注册成立安徽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佘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约定被告人蔡某某、马某和李某某、闫某占股50%,孙某某和陈某某占股50%,后因经营需要又于2018年5月4日注册成立安徽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由被告人蔡某某、马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招聘员工被告人陆某、祁某某等人,并在公司内部成立技术部、推广部、商务部等部门。

技术部将名为“白云钱包”“一休钱包”“壹泰金服”等15个虚假贷款产品制作成H5网页链接,由推广部甲方组联系推广商将网页链接投放到各类贷款超市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圈内,用于吸引用户注册并收集包括姓名、手机号码、芝麻信用分、年龄等个人信息。财务部以每条公民个人信息10元至11元不等的价格向推广商支付费用。自2018年7月份至2018年12月21日案发,推广部甲方组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技术部开发的后台系统将上述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自动导入其开发的“约单侠”“流量冠军”“嗨推”等用于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平台,由商务部通过在微信群、QQ群、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以发布广告的形式,吸引客户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018年3月至12月,被告人蔡某某、马某等人通过上述平台向他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金额共计人民币621.226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蔡某某等17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本案被告人马某、蔡某某与其他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陆某、祁某某等15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量刑情节,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马某、蔡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二年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宣告缓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用于犯罪的手机、电脑等物品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条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信息泄露背后的黑色产业链也引发刑事案件的多发、易发。一些犯罪分子把个人信息当成商品,利用网络大肆购买、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不点击陌生链接,不扫描陌生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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