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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日期:2022-10-2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最高法院选为典型案件

作者:谢传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了三个高空抛物坠物刑事典型案例,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入选,被告人李某某高空抛物致人重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受老乡毛某某邀请,到其租住的房屋喝酒,该房屋客厅阳台外是重庆市某某学校操场。被告人李某某因心情不好,将1个空啤酒瓶丢到楼下,啤酒瓶掉到某某学校操场地上被砸碎,反弹至在操场锻炼的一名学生后背。几分钟后,李某某又将1个玻璃杯扔向某某学校操场。该玻璃杯砸中被害人叶某某(男,13岁)头部,致其头部严重受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高空抛物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侵犯社会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被告人李某某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法院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的意义在于释明了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裁判思路。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高空扔物虽然仅击中两人,且仅致一人重伤,但被告人主观上明知从21楼的高层住宅往下抛物行为是一种极端危险的行为,且在第一次丢酒瓶时已看见楼下为学校操场,还有学生正在锻炼,其仍不计后果再次将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这一公共场所,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尤其是考虑到高空抛扔酒瓶乃至玻璃杯均容易爆裂而产生危害结果范围的扩大,并且先后两次高空抛物,其侵害对象可能为多数且不特定,被告人对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无法具体预料也不可能实际控制,因此构成对公共安全的侵犯。这一行为具有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的性质,侵犯公共安全法益,与刑法所列明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因此,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高度重视高空抛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沙坪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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