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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取款时未用手遮挡导致密码泄露的不构成过错

日期:2016-02-04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大律师 阅读:241次 [字体: ] 背景色:        

储户取款时未用手遮挡导致密码泄露的不构成过错

——他人利用盗装的设备窃取信息导致储户损失,银行以储户输入密码时未用手遮挡存在过错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摄像装置-密码泄露-储户过错-用手遮挡

案情简介:2009年,刘某将借记卡交由妻子去ATM机转账,因该ATM机被犯罪分子安装了读卡器和微型摄像头,导致借记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犯罪分子利用克隆伪卡在异地套现,造成刘某损失36万余元。银行以刘某妻子输入密码时未用手遮挡导致密码泄露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刘某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银行为储户提供安全的取款环境系商业银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无权单方面增加储户义务,将该义务强加于储户。刘某妻子在银行提供的ATM机上取款时,并不知道该ATM机上被不法分子安装了摄像装置,其亦无法识别。造成借记卡密码泄露的最直接原因是ATM机上被安装了摄像装置,并非刘某妻子在输入密码时未用手遮挡。若银行认为储户在ATM机上输入密码时为防范密码被泄露,一定要进行遮挡,银行可在设置ATM机时对输入密码进行特别的保护,使他人无法窥视,这样,即使不法分子安装摄像装置亦无济于事,此亦系银行为提高ATM机安全性能可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由储户在借记卡上设置自己能掌握和控制的密码,是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和防范犯罪的一个手段。但本案事实证明,尽管储户遵守保密义务,犯罪分子仍能破解和利用储户设置的密码。在技术不断进步且犯罪手段不断变化的今天,不具体分析失密的原因,不考虑储户是否存在过错,一概以“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这一格式条款作为银行免责理由进行抗辩,把一些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推向储户,无疑加重了储户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故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因不法分子利用安装的摄像装置窃取密码和卡信息制作克隆卡导致储户损失,银行应对储户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银行以储户在输入密码时未用手遮挡存在过错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法院(2009)城法民初字第1206号“某银行与刘某储蓄合同纠纷案”,见《刘灿华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连江支行储蓄合同案(储蓄合同)》(刘德),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民事: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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