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怠于审核导致损失,银行应承担连带责任
——银联卡特约商户对持卡人签名未尽审查义务,导致银行卡资金被盗刷的,发卡行应与特约商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特约商户⊙审查义务⊙持卡人签名
案情简介:李某丈夫办理银行贷记卡,李某持有该卡附属卡。2009年,该卡被盗后,在挂失前已被他人在珠宝公司盗刷1.1万余元,其中透支消费9800余元,其余1600余元为李某卡内存款。消费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字明显与银行卡姓名不同,持卡人亦与银行卡显示的性别不符。
法院认为:银行为拓展业务,开发金融衍生产品本无可非议,但应为储户提供安全保障。本案银行作为发卡行通过银联组织及结算行共同与特约商户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即发卡行委托特约商户按合同约定受理信用卡业务,并审查消费者是否持卡人本人。本案中,珠宝公司作为特约商户未适当履行审核义务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过错,且珠宝公司在签购单签名与持卡人李某姓名明显不符、冒用人性别与持卡人性别不同的情况下,未拒绝冒用人持卡消费,与李某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发卡行却依然向其付款,故银行作为委托人,对于特约商户未适当履行审核义务导致李某财产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作为信用卡合法持有人,确实存在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未及时挂失等过错,对于附属卡遗失并被冒用,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然从过错程度及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情况分析,其注意义务仅属于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义务,而以商为业的特约商户的注意义务则属于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特约商户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李某。特约商户怠于履行审核义务的行为系造成李某经济损失的关键因素,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李某并未向银行支付盗刷透支额9800余元,故该部分损失归属于银行。判决珠宝公司赔偿李某损失1600余元的70%即1100余元及相应利息,银行负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银联卡特约商户对持卡人签名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储户卡内资金被盗刷的,发卡银行应与特约商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储户有过错的,可相应减轻银行和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67号“某银行与李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见《李扬眉等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等财产损害赔偿案(特约商户怠于履行审核义务,应对信用卡持卡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谢琴铮),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商事: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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