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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持卡人有权就特约商户的过错向发卡行抗辩

日期:2016-02-04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大律师 阅读:185次 [字体: ] 背景色:        

信用卡持卡人有权就特约商户的过错向发卡行抗辩

——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下,持卡人可以特约商户的过错为由,向追索信用卡透支资金的发卡行提出拒绝付款的抗辩。

标签:储蓄合同⊙特约商户⊙抗辩权

案情简介:2007年,罗某信用卡在广州某百货公司被人两次刷卡消费共计2.1万余元。消费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栏签名均为李某。罗某提供了当时其在珠海上班的公司证明和考勤记录。因罗某未归还上述透支款,被银行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委托关系,对持卡消费者而言,特约商户在接受信用卡消费和审查签名时的地位等同于发卡行。故对未偿还的POS消费透支金额,罗某有权以特约商户的过错为由,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的抗辩。本案中,银行应因其受托人特约商户未尽谨慎审查义务而负主要的过错责任。由于罗某对密码泄露存在保管不善的过错,其应承担次要责任。斟酌二者过错程度,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罗某承担30%的责任,即罗某向银行支付透支本金6400余元及利息。

实务要点: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下,持卡人可选择向发卡行归还后再向特约商户追索,亦可选择以特约商户的过错为由对发卡行提出拒绝付款的抗辩。后者情形,应斟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二者的过错程度,对责任进行区分。

案例索引:广东珠海中院(2009)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42号“某银行与罗某信用卡消费合同纠纷案”,见《信用卡持卡人有权提出对发卡银行特约商户的抗辩——珠海中院判决交行珠海分行诉罗新良还款案》(胡夏),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001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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