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未认真审查签购单上签字真伪的责任承担
——特约商户因工作人员违反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未认真审查持卡人真实身份及签名,应承担盗刷资金的赔偿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特约商户⊙签购单⊙预留签字
案情简介:2003年,云某信用卡丢失,挂失前发现他人已持该卡在超市盗刷2.3万余元。签购单上签名明显与信用卡上预留签名不一致。
法院认为:超市作为银行的特约商户,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特约协议规定的有关步骤办理相关业务,以便于合法持卡人在特约商户直接购物或支付其他费用。由于超市聘用的售货员在办理业务时,未认真审查案涉信用卡持有人是否本人,未按超市与银行约定的“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字与信用卡上预留签字要相符”进行审核,仍让该持卡人在超市消费共计2.3万余元,超市存在过错,应予赔偿。由于云某向银行申办信用卡时,双方约定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故银行不承担责任。判决超市赔偿云某2.3万余元。
实务要点:特约商户工作人员违反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未认真审查持卡人真实身份,未认真核对持卡人签字是否与信用卡预留签字相符,导致信用卡客户资金被他人盗取的,特约商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海南海口美兰区法院(2003)美民一初字第209号“某银行与云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见《云大佳诉海南亚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财产损害赔偿案(其他侵权纠纷)》(方继云、王禄文),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民事: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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