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以有限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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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组织与公司“三会一层”的关系
1.合规组织与股东会、章程的关系:
如果公司要设立合规组织,则应该由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依照《公司法》(2018)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规定,公司机构的设立以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均应该由公司章程规定,而公司章程的设立,则需要股东签名,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修改。
因此,如果公司要设立合规组织,则应该由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
同时,如果要将合规主要负责人员视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则应该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的规定,也要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2. 合规组织与董事会的关系:
合规组织的设立应该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设立依照《公司法》(2018)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那么合规组织的设立应该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设立,而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则应该由公司章程规定。
3. 合规组织与经理层的关系
依照《公司法》(2018)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合规组织负责人的聘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该由公司经理决定聘任或解聘,或者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来决定。其报酬,应该依照其是否兼职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情形分别确定:
(1)兼职董事、监事的,应该由股东会选举并决定其报酬;
(2)兼职经理的,应该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及其报酬;
(3)兼职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4)其他岗位的,由经理聘任,并依据劳动法决定其报酬。
4. 合规组织与监事会的关系
如果合规组织负责人不是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的,监事会没有权利对其进行监督。
依据《公司法》(2018)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的规定,如果合规组织负责人不是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的,监事会没有权利对其进行监督。
5. 合规组织与党组织的关系
《公司法》(2018)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实践中,某建工集团由纪检书记担任合规委员会主席,世界银行也予以了认可。
6. 合规组织与工会的关系
公司研究决定企业合规问题、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法》(2018)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研究决定企业合规问题、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企业合规制度应该由公司法哪个部门批准设立
1.章程应该规定公司机构议事规则
依照《公司法》(2018)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的规定,企业合规组织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都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语义载明。
2. 董事会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经理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依照《公司法》(2018)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的规定,如果企业合规制度属于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则应该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如果企业合规制度属于公司具体规章,则应该由公司经理制定;当然公司也可以由董事会制定基本企业合规制度,具体如何实施,则可以由公司经理制定具体规章。
3. 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参与
依照《劳动合同法》(2012)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定,企业合规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所以应该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并予以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三、违反合规制度与董监高尽责的关系
1.《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忠实的义务
《公司法》(2018)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 公司法还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① 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见《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等规定,对诸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确为刑事责任主体。
3. 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忠实义务追责的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合规负责人如果违反了勤勉尽责义务或者没有尽到合规义务如何承担责任
如果合规负责人不是董事、监事以及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则应该将合规组织负责人在章程中列为“高级管理人员”,以便于利用《公司法》既存的制度以及高级管理人义务,对其提出法定义务以及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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