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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日期:2020-02-2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246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同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七十五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

出书面屮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岀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曰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十条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上购买。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十五条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隶属企业。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第三十七条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汀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向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条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_内依法开展业务,

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三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相关观点】

一、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法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分厂、分店,银行的分行、支行,工厂内部的车间、科室,大学里的系、处、教研室等,即使实行内部的独立经济核算,有相对独立的财产,也都不是法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只能在法人授权的条件下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效的。但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具备了法人的条件,经过登记核准,也可与原法人分离,成为新的法人,可以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经营活动的责任承担

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所属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的派出机构,它不是外国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单独登记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法人;(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进行独立核算,它与其总公司在财务上合为一体,其经营收人与业务开支核算纳人总公司统一进行核算;(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一般由总公司委派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作为负责人,而不实行独立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不使用与其总公司相区別的独立的名称;(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以外国公司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由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它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由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同法人资格,它在中同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是以外闻公司的名义进行的,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归属于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其民事责任理应也由所属外国公司来承担。实践中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产生债务时,—般首先由分支机构来进行清偿,当分支机构不能清偿时,再巾所属外国公司来进行清偿。所厲外国公司也可以直接清偿。

【相关案例】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企业法人要承担清偿责任

——潘文财申请执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应为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怠于履行债务,逃避执行,执行法院运用执行联动^机制的多种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威慑,促成其积极主动履行债务。

案号:(2013)通执字第144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4期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法人承担

——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与陈少清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单位承担,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法人承担。同时,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如果偏高,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酌情调低。

案号:(2011)漳民终字第510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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