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什么?借款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借款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667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章借款合同适用于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也适用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
《民法典》第668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釆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书面合同内容明确、责任清楚,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便于检查,发生纠纷后容易举证。在实践中,金融借款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既有利于合同的履行,避免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也便于发生合同纠纷后举证,及时解决纠纷。但是考虑实践中时常出现自然人之间的小额短期借款,大多当事人之间较为熟悉,没有必要强制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因此,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允许当事人约定采用口头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668条第2款之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如下条款:
(1)借款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资金市场的需求创设的货币商品种类。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贷款人申请某种特定形式的贷款。
(2)币种。主要是指借款合同标的是哪一种货币,是人民币还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币。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和范围。
(4)数额。数量是借款合同的重要内容,是确定资金的拨付和计算利息的依据,是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标志。
(5)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直接决定利息金额的大小。按照不同的标准,利率可以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法定利率和市场利率;短期利率和中长期利率;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款的时间。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款期限。
(7)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例如,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是分期返还;是逐期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还是以其他方式还本付息等。
(8)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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