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配是公司稳定的基石。一般而言,创业初期股权分配比较明确,结构比较单一,几个投资人人按照出资多少分得相应的股权。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必然有进有出,必然在分配上会产生种种利益冲突。同时,实际中,存在许多隐名股东干股等特殊股权,这些不确定因素更加剧了公司运作的风险。当公司运作后,各种内部矛盾凸现,在矛盾中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依据就是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所以,实践中许多中小投资者忽视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的调整,最后在公司内部矛盾中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而这种局面也把公司推向风险损失的边缘。因此,本人认为: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
一、股权结构不是简单的股权比例
许多投资者都知道,股权比例是取得公司管理权的主要因素。如果把股权结构设计理解为简单的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下面的探讨就没有实际意义了。股权结构设计是以股东股权比例为基础,通过对股东权利,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与表决程序等进行一系列调整后的股东权利结构体系。
二、股权比例与公司管理公司决策
股权是一种基于投资而产生的所有权。公司管理权来源于股权或基于股权的授权。公司决策来源于股权同时又影响公司管理的方向与规模。有些投资者仅仅是投资而不参与公司管理,有些投资者同时参与公司管理。而股东只要有投资,就会产生一定的决策权利,差别在于决策参与的程度和影响力。所以,股东的意见能否形成影响公司管理运作的决策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而取得决策权的首要基础是股权比例。取得决策权的股东就是法律上的控股股东。
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含义,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取得控股股东的简单方式
1、直接实际出资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是最有效的方式。
2、直接实际出资没有达到百分之五十,但股权比例最大,再通过吸收关联公司股东、密切朋友股东、近亲属股东等形式,以联盟形式在公司形成控股局势。
以上两种方式,均是在同股同表决权基础上进行的简单设计。
四、表决权设计变更的控股股东
股东之间没有厉害关系,实际出资也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能形成股东之间的联盟,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公司进行控股呢?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初时,在公司章程的起草方面下功夫。通过公司章程,来扩大己方的表决权数,这样的设计就突破了同股同表决权的常例。
要实现这个股权设计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是己方有一定的市场优势或技术优势或管理优势,通过这些优势弥补投资资金上的不足。通过这些优势换取表决权。
现实操作中,很多技术型、市场型、管理型投资者忽略这点,而使自己在公司的后续运作中难以施展手脚,从而使应有的技术市场和管理优势未在公司运作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这种股权结构设计需要突破公司法的常规要求,在实际中需要做细致的操作设计方可达到有效的后果。
五、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
股东权利有自益权和共益权两方面,前者如盈余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等等,后者如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权、质询权、提起派生诉讼权权。
常规的股权设计遵循的是同等出资同等权利。但遇有隐名股东,干股等情况下,如果不对股东权利进行弱化或强化,一旦显明股东、干股持有人依公司法诉求其完整股东权利时,损害的不仅仅是实际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将公司推向危险的境地。实际中,本律师也多有遇见。如有些干股持有人要求解散公司并要求分配剩余资产,有些显明股东以公司侵犯其股东权利要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做出的公司变更登记,有些显明股东要求分配公司红利,------等等
所以在实践中需要运用章程、股东合同等形式予以约束明确相关股东之间的权利取舍。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初做相应的股东权利设计,才可以有效的避免今后产生纠纷。
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同样适用于公司吸收优秀的技术型、市场型、管理型人才进入公司。通过给予一定的股东权利,留住优秀人才,这已经是国外一些公司常用的手法。
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在设计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时,首先要做到符合法律的的要求;其次必须以合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可以采用章程,可以采用合同;同时要把握好各项股东权利的精确设计,该弱化的权利必须彻底弱化。
六、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和表权事项的设计
公司法里只是慨略式的规定了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职权及表决方式。而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公司在设计股权结构时,应该通盘考虑一些重大事项决策所归表决部门以及表决程序。有些封闭式的公司就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要求全体股东2/3的表决权通过以维护公司的人合性。有些公司甚至对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进入公司决策层管理层的表决比例或时限……
有限责任公司体现了资合性和人合性,在公司成立之初,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投资目的、投资额、投资所占公司比例,结合自己的各项优势对股权结构进行深入的分析考虑,这样不仅仅只为股东个人利益,也为公司今后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充分体现了股东的意志自治与法律的灵活运用,本律师建议创业者在投资合作与新项目启动时,一定要征求专业人士的意见,打造公司长期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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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最核心的四类人
从宏观层面上,创业公司早期最为核心的四类人: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投资人。他们都是属于公司也是早期风险的承担者和价值贡献输出者,在人力资本/互联网轻资产驱动的初创公司,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基于人力资本价值输出的高度认可。
科学的股权架构基本上是要满足早期这核心四类人的诉求:
1.创始人维度来看,本质上的诉求是控制权,创始人的诉求是掌握公司的发展方向,所以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创始人控制权,有一个相对较大的股权(一般建议是合伙人平均持股比例的2-4倍)
2.合伙人维度来看,合伙人/联合创始人作为创始人的追随者,基于合伙理念价值观必须是高度一致。合伙人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希望在公司有一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所以,早期必须拿出一部分股权来均分(这部分股权基本上占到8%-15%)
3.核心员工维度来看,他们的诉求是分红权,核心员工在公司高速发展阶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需要把这部分股权预留出来,等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期权就能真正意义派上用场(通常建议初次分配完之后同比例稀释预留10%-25%)
4.投资人维度来看,投资人追求高净值回报,对于优质项目他们的诉求是快速进入和快速退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投资人要求的优先清算权和优先认购权是非常合理的诉求,创始团队在面临这些诉求的时候,一定程度上还是需要理解。
从微观层面上股权是多种股东权利的集合体(投票权、分红权、知情权、经营决策权、选举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权、转让权等),其中,表现最为重要的是投票权和分红权,当我们在早期真正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可能需要考虑更多的是这四个宏观维度背后具体的细节分析。而题主的问题仅是创始人宏观维度背后股权分配中的:股权比例确认。
(股权怎么分)的问题,事实上,在人力资本驱动的创业时代,我们要思考的不仅仅是股权比例的问题!而是围绕着股权做体系化设计。
二、创始人控制权
(1 ) 股东会:为了严谨我得先约定股权生命线的前提是【同股同权】
1、67%绝对控制权(有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资扩股)
2、51%相对控制权(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控制)
3、34%否决权(股东会的决策可以直接否决)
4、20%界定同业竞争权力(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你的报表,你就上不了市了)
5、10%有权申请公司解散(超过公司10%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5%股东变动会影响上市(超过5%的股权所有权就要举牌)
7、3%拥有提案权(持有超过3%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注释:这里就再简单讲一下【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一般采用投票权委托协议和一致行动人协议来约定从而实现同股不同权的效果,如果你想做AB股/双层股权架构设计,或者三层股权架构设计,就要考虑在海外上市了,不然就不用想了(具体都是什么意思,这里就不展开讲了)
(2)董事会: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区别于股东会,按照【一人一票制】
*注释: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1、三分之二以上,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2、半数以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特殊约定除外(例如:一票否决权)【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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