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 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诉讼能否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

日期:2020-04-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43次 [字体: ] 背景色:        

声明:本文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股东在提出知情权诉讼时是把公司作为被告,还是将直接侵害股东知情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为被告?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公司的法人性质决定了公司作为私法关系的主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诉讼和民事仲裁能力。然而,公司毕竟不是自然人,它必须依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关形成公司的意思,并通过意思表示实现其意思。公司机关和公司的人格具有同一性,而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具体的董事和监事组成,董事和监事的行为在执行公司事务中代表所在机关的意志,也就代表公司的意志。公司机关(充任公司机关的自然人)实施的行为当然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这些执行公司事务的人与公司之间在理论上认为其有“委托一代理”关系),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因此在股东提起的知情权诉讼中应以公司为被告。

鉴于公司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为了更周全地保护第三人(包括股东)免受董事不法行为的侵害,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均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如《日本商法典》第266条之三第1项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人也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第巧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前文所述,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是实现和保障股东其他权利的前提,侵害了股东的知情权,必然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有权维护自己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将来立法条件可行,公司立法应当规定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为恶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股东的知情权时,股东可以以他们为被告,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追究其责任,也可以将公司和侵害股东知情权的公司高层人员列为共同被告,使之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按现行立法,被告仍应为公司。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