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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收购请求权的概念
所谓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又称反对股东收买请求权、股份回赎请求权、异议权、退出权、股份评估权、评定补偿权、估价权等,是指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的利害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议案时,反对决议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自己所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将少数派股东从多数派股东的暴政中解脱出来,为中小股东提供法定的退出途径,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最后的救济。
(二)股东收购请求权的特征
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作为多数人对尊重少数人的尊严和平等的承诺,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特殊的股东权,因而具有不同于其他股东权的特征:
1 .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是单独股东权
以股东权的行使方法为准,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不问股东的持股数额多寡,仅持有一股的股东即可单独行使,少数股东权则对持股数量有限制,需绝对持股数量达到特定限额或者持股数量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设置股份收购请求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免受大股东的威胁和损害,因此,相关立法均把这一权利定位为单独股东权,以求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一位股东的合法权利。
2.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是一种非市场性质的权利
虽然在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运作中,可能存有市场因素的参与,但从权利本身来看,它恰恰是抛开市场的股东权利,在某种意义上而言,它正是对股票市场选择权的一种补充机制,它以法律手段,为解决股票市场失灵,即股票市场定价效率的缺陷提供了另一种选择。
3.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是股东从公司契约中直接退出的机制,导致股权资本与公司契约的直接分离
公司是“合同束"、契约的集合,股东退出公司就是从契约中退出,股东收回股本,从而使该部分资本与公司相脱离。
4.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一种“自益权"属性与“共益权"属性相结合的权利
一方面,异议股东行使此权利,只是在支配属于股东自身的那一份公司资产,并没有阻止公司从事重大交易事项,也就是说,并没有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外部性影响;另一方面,如果此权利的行使造成公司资产缩减并达到一定程度,导致管理层原计划实施的特定交易事项或企业发展战略无法实施,该权利就具有了约束代理人的功能,所以它又具备了“共益权"的特征。
5.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是固有权
以股东权的重要程度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又称法定股东权,指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固有权与股东的地位紧密相连,密不可分;非固有权,又称非法定股东权,指可由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是与行使人的股东资格和地位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对此权利有规定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也都体现了对少数股东予以保护的目的,赋予少数股东这一法定的特殊权利,除非异议股东自己同意,公司或多数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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