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李舒鑫开始进行股票投资。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一家投资顾问公司,并与该投资顾问公司签订了协议,接待他的投资顾问承诺公司将向李舒鑫提供准确及时有预见性的股票信息,并保证李舒鑫年收益率在30%以上,但小李必须严格按照投资顾问公司的指令操作。如果不能达到承诺的年收益率顾问公司将退还咨询费。小李依约缴纳了3000元咨询费,投资顾问公司也依约向其提供股票信息。一年下来,小李多次买进卖出股票,不但没有赢利,反而亏损了3万余元。小李找到投资顾问公司,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并返还咨询费。但咨询公司认为买股票有风险是必然的,且当时并未约定损失赔偿,故拒绝支付小李的损失。
投资顾问公司承诺年收益达不到投资额的30%,将退还咨询费,该承诺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交易的收益作出承诺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尽管投资顾问公司不是证券公司,但其违反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因而该协议无效。投资顾问公司以法律所不允许的方式指令客户买卖股票,对于客户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过错责任。投资顾问公司应退还小李的3000元咨询费并赔偿其相应损失。
小李与投资顾问公司签订的协议,从协议的内容综合分析,该协议实质是委托代理证券交易的协议。当然,小李作为一名股票投资人,轻信投资顾问公司的“顾问”,对股票的风险认识不足,操作上完全依靠投资顾问公司的“指令”,从而造成较大损失,小李自己也有一定过错,对其自己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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