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自首认定之向有关组织自首2个裁判要旨
13.1.裁判要旨:犯罪分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有关单位反映案件事实,没有隐瞒自己在其中的作用,没有逃避可能的刑事处理,不论其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目的如何,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行为人不否认或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方面,能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仅否认主观内容方面,不论是否认其主观犯罪故意,还是否认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均属于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第381号董保卫、李志林等盗窃、收购赃物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期))
13.2.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向被害人承认作案,但其主观上却并不愿意经由被害人移送司法机关从而接受审查和裁判,自然不能以自动投案论处,不能认定为自首。(第437号周建龙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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