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自首认定之从轻待定2个裁判要旨
14.1.裁判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但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自首是否从轻处罚。(第697号王友彬交通肇事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
14.2.裁判要旨:被告人的投案自首,对于侦破案件的价值相对有限。另外,被告人作案过程中有若干停止继续实施犯罪的节点;亦可不予二次侵害,但被告人在各节点均未停止犯罪,反而以坚决的犯意继续行凶杀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体现了极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故被告人自首价值有限,可以不从轻处罚。(第994号黄志坚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8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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