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公司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明确规定属于公司纠纷的争议类型包括: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公司解散、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可见,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公司纠纷类型。
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管辖法院的确定有较大差异。北京二中院的经典案例(2014)二中民终字第5499号,该案件中法院认定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而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司纠纷诉讼,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此外,各省的中院、高院均有持与此相同观点的案例。
但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判决的案例来看,最高院基本持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按“侵权”纠纷来确定管辖的观点。最高院很多法官认为,损害公司利益更类似于侵权行为,而公司纠纷大多是涉及公司的组织变更和组织行为的纠纷,两者有本质区别。因此,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由被告股东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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