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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家股权财富筹划最新要注意的十个问题

日期:2019-11-2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于企业家股权财富筹划最新要注意的十个问题

2018年7月17日,山东省高院发布了该院民二庭制订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内容对于企业家股权财富筹划十分重要

1、出资期限未满,债权人能否要求未足缴股东补资款?

答:不行!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仅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要求股东提前补足认缴出资,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并可依据《破产法》第35条 的规定,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前完成认缴义务。

所以,当前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的情况下,也不是企业主想认缴多少就注册多少,认为“注册资金越多越显示实力”,要记住注册资金认缴越多,也会伴随越大的风险。至于北京某企业在2015年向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要注册资本为987654321亿元被驳回起诉后,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大家想想,全中国的钱加在一起,也没有他认缴的多啊!

当然,如果你是债权人,维权分三步:

第一步:申请公司破产

第二步:在破产清算中要求股东提前补足认缴出资

第三步:根据《破产法》规定依顺序清偿债务。

2、股东认缴未实缴,或认缴少实缴,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答:不一定。

比如,股东认缴出资100万,二年了一分钱都没有到位;或者认缴500万、认缴期限20年、实缴了10万,都属于“资本显著不足”的情景。如果债权人以上述情况为依据,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则一般情况下,不予支持。

但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只有股东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有限责任时,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小建议:为避免股东被认定“逃避”债务,建议如实在企业公示平台披露注册资本“认缴”、“实缴”信息,让相关交易人能够查询决策。

3、第三方“过桥垫资”后又抽回出资的责任如何?

有的股东找第三方“过桥”走账垫资注册,到账后又与第三方合谋将注册资金抽走,承担什么责任?

答:连带侵权责任。

股东有实缴出资义务,第三方代垫出资又协助股东抽逃,共同构成侵权责任。

4、如何处理“代持”外部公示与内部协议的效力关系?

答:在涉及债权人与股东的外部法律关系时,以工商登记为基本判断条件;在涉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等内部法律关系时,以是否签署公司章程、是否实际出资、是否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综合判断。

小建议:代持股权要慎重,债务承担要认清。慎防债务“一根绳”,赔了名声陷纷争。

5、隐名股东有没有被债权人要求连带承担债务的可能?

答:看情况。

A “代持”人承担:债权人不知道代持关系,仅要求“代持”股东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支持。

B “二选一”:债权人知道代持关系的,有权选择向显名的“代持人”或隐名的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

C “都承担”:如果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通谋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主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6、“代持”股东被其债权人追索,“隐名”股东能保住股权吗?

比如,张三让李四代持股权。结果李四对外借钱欠债,债权人提出来,要让李四用他名下的股权还债并起诉,还胜诉到了执行程序,隐名股东一听说就急了,赶紧解释“这是我的股权啊,不能抵债”,这种解释,行得通吗?

答:有可能。

如果实际出资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该股权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予支持。山东高院认为,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主体仅限于与名义股东存在股权交易的第三人。债权人并没有与名义股东从事涉及股权交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债权请求不能受到优先于实际权利人的保护。

所以,如果代持人有其他债务导致所“代持”股权要求抵债,“隐名”股东还是有机会保住股权的哦。不过从律师的角度看,达到这个效果也挺不容易的。

7、公司章程能限制股权限让吗?

答:看公司性质。

如果是有限公司:可以限制,但不能禁止。就是说,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比如,股权转让可以约定须经其他股东过“三分之二”数同意,加重了转让条件,即为有效;若约定“须经其他所有股东同意”,则可能涉嫌实质禁止股东转让,则或涉无效。

如果是股份公司:不能限制,也不能禁止。比如,股份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离婚,分割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或者“公司股权应优先在公司现有股东内部转让”即属限制转让条款,从而或导致无效。我现在浙江JX市有一案件,涉及股份公司股权分割,一审法院以“公司出具证明股份应在发起人内部流转、发起人之外不宜成为公司股东”的函,法院作为支持的判决依据之一,窃以为是错误的。

8、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能否获得支持?

答:不影响转让协议的效力,但影响该协议能否实际履行。

公司A股东与非股东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C股东提出异议,要求行吏优先购买权。这种权利的主张,并不影响A与B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只是能不能履行,要看其他股东的态度。其他股东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直接产生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不能,B可以根据协议追究A的责任。

9、大股东自行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认定?

男A与女B是夫妻,分别持有公司80%和20%的股权。现A自行签署股东会决议,决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B提出异议,A解释道,我占公司五分之四股权,即使开会,我也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因此决议当然有效。是这样吗?

答:男A自行签署股东会决议,属于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行为,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不符合法定的形成程序要求,应当认定决议不成立。

小建议:即使是大股东,该走的决议流程也得走。

10、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权利边界如何认定?

如上述九项案例,夫妻分别80%与20%持股,若A控制公司财务,B女要求查账,能查哪些材料?

答:可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可以一并查阅会计凭证。

可以查阅复制的范围包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也无须说明查阅目的。

山东高院认为,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制的是会计账簿、一并查阅会计凭证,且要书面说明查阅目的。

因此,理论上,B妻可以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若发现A男确有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可依法申请监事、或依法自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曾有案例,妻子发现丈夫将公司应收款付给了异性情人,于是打电话,要求情人返还;在情人拒绝的情况下,按程序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提起侵权之诉,最终索回了款项,同时在公司法上,也固定了大股东、高管丈夫的过错责任。因此,夫妻双方持股的纠葛与解决手段,不仅要考虑婚姻法、还要适度运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作者:贾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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