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分子而言,其犯罪前所负债务是否可以以没收的财产进行偿还
答:司法实践之中经常可以看到,违法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但是这样一来,犯罪分子所负债务就不能进行偿还了,那么,可否以被没收的财产进行清偿呢?我国《刑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所以,我们知道,对于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可以以没收的财产进行清偿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的债务;
(2)是正当债务,对于赌债等非正当债务不予偿还;
(3)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犯罪人剩余财产可以偿还,则无须用被没收的财产偿还;
(4)债权人必须叫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如果债权人没有提出请求,则法院无义务主动偿还。
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以没收的财产进行清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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