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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解析累犯的量刑情节

日期:2021-02-2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21次 [字体: ] 背景色:        

【裁判规则】累犯作为法定情节,不仅会从重处罚,还可能导致量刑升档,甚至降低了入罪门槛。认定累犯需要有正确的思维顺序,应抛开前罪,单纯根据后罪判断是否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是一个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累犯的法律效果具有多个层次。

第一,累犯从重处罚的体现。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第11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在基准刑确定之后,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这里给出了一个幅度。在这个幅度范围内,如何选择具体的数值,一般认为应当考虑几个因素。一是前后罪的关系。如果前后罪系同一罪名或者同一性质的犯罪,从重处罚的力度应该更大。如果后罪的性质恶劣程度以及罪行严重程度超过前罪的,从重处罚的力度应该更大。后罪比前罪轻微的,从重的力度可以相对较小。二是前后罪的时间间隔。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后罪越及时的,从重处罚的力度应该越大。因为时间冋隔越短,说明对被告人改造的效果越不好,需要的刑罚量也就越大。

第二,累犯导致量刑上档。很多罪名都有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或者说量刑档。有些罪名中,如果系累犯,有可能导致量刑档的提升,从而使累犯起到了加重处罚的效果。如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一般以上,又曾经因为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盗窃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没有要求是累犯,但前后罪均系盗窃的累犯,自然属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量刑也就会升档。

第三,累犯导致入罪门槛降低。从这个意义上说,累犯甚至成为罪与非罪的决定因素。在一些以“数额+情节”模式规定定罪量刑标准的罪名中,往往把曾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累犯作为降低人罪门槛的要素,使得该种行为入罪。比如,贪污罪,就采取了数额与情节并行的立法模式,数额较大与其他较重情节相并列,数额巨大与其他严重情节相并列,数额特别巨大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相并列,设置相同的法定刑。在司法解释中,对情节的认定做了明确。贪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如果贪污1万元,又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则属于有其他较重情节,也构成贪污罪。作为入罪条件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比累犯的范围更广,其中就包括了累犯,相应地,累犯就在罪与非罪的界定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累犯在定罪量刑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在认定的过程中,就需要秉持审慎的态度。在办案过程中,有一种倾向,只要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就自然地认定为累犯这种思路的基调是,既然被告人曾经有过故意犯罪的前科,此次犯罪就不应再判处拘役、管制等轻刑,而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从而也就构成了累犯,构成累犯的又要从重处罚。这种认定思路,导致有了此种犯罪前科的人,就失去了适用缓刑的机会,因为累犯不适用缓刑。

正确认定累犯,需要坚持正确的思维过程。《刑法》第65条规定,“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才是累犯。那么,在办案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抛开被告人的前科,单纯从本次犯罪看起,对其进行判断。也就是说,“在对累犯处罚的时候,先不考虑其累犯情节,按其所犯罪行在法定刑幅度内大体确定一个与之相当的刑罚;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累犯情节在法定刑内适当加重刑罚的处罚分量。”如果本次犯罪本身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构成累犯。如果本次犯罪本身应当判处拘役以下刑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失去了认定累犯的前提条件。不应先考虑被告人的前科,将其前科作为确定基准刑的根据之一,然后据此认定其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种思路不符合刑法的规定。张明楷教授明确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在行为人已经执行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考虑后罪应否判处有期徒刑时,不能将前罪与执行前罪刑罚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只有当后罪本身的罪行与再犯罪可能性决定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才符合累犯的条件……为了作为累犯从重处罚,而有意识地将不应判处有期徒刑的后罪判处有期徒刑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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