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被告人所犯罪行对应量刑幅度有没收财产刑,减轻处罚后下一量刑幅度没有没收财产刑的,不能并处没收财产刑。
在具有多个量刑幅度的罪名中,往往是最高一个量刑幅度才有没收财产刑。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有没收财产刑,因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需要减轻处罚的,能否并处没收财产刑,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某甲贩卖毒品50克,对应的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其具有立功、自首等法定情节,对其减轻处罚,能否并处没收财产?有一种做法认为,这种情况下是减轻处罚,减少没收财产的金额即可,仍然判处没收财产刑。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某乙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应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罪的第一、第二量刑幅度既无没收财产,也无罚金。如果对被告人某乙减轻处罚,能否减少没收财产的金额,仍然判处没收财产呢?
这就涉及如何理解减轻处罚的问题,刑法所规定的减轻处罚,并不是将对应量刑幅度的刑罚量减少,而是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量刑,这就要求按照下一个量刑幅度的法定刑来裁量刑罚。下一个量刑幅度没有没收财产刑的,就不能并处。前述某甲减轻处罚后,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只能并处罚金,不能并处没收财产。而某乙减轻处罚后下一量刑幅度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附加刑,对其判处刑罚时就不能并处没收财产刑,也不能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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