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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解析特别累犯的认定

日期:2021-02-1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54次 [字体: ] 背景色:        

【裁判规则】特别累犯前后罪只要是法定三类犯罪范围之内即可,不受犯罪主体年龄、所判刑罚种类、犯罪间隔时间的限制。特别累犯与一般累犯具有同样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且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由此可见,刑法对这三种特别的罪名,规定更为严厉的处罚方式,放宽了成立累犯的条件,一般认为属于特别累犯。与一般累犯相别,特别累犯成立条件更为宽泛。

第一,罪名条件。1997年《刑法》规定的特别累犯范围较小,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特别累犯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即前后罪均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系类罪名,而不是具体罪名,只要是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犯罪,都可以构成特别累犯。而《刑法修正案(八)》对特别累犯的范围做了扩充,包括了=类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需要注意的是,构成特别累犯,不要求前后罪系同一性质,也就是说前后罪不是同一性质,但属于这三种犯罪之内的,均构成特别累犯。条文中“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表述,也体现了这样的意思,不要求前罪一致c由于这三类犯罪均系故意犯罪,所以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与一般累犯并无二致。

第二,刑罚条件。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潜在的意思是罪行较重的才考虑累犯。而特别累犯没有刑罚及犯罪程度上的要求,只要前罪被判处刑罚即认定累犯。据此规定,前罪如果定罪免刑的,不能认定累犯,因为免除刑罚的也就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免除处罚也不同于赦免。除了免除刑罚之外,被判处拘役、管制以及单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均不影响累犯的认定。当然,如果判处的是有期徒刑、拘役缓刑,则不能认定累犯。

第三,时间条件。不同于一般累犯有个“五年以内”期限的要求,特别累犯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内。而且,特别累犯还不受犯罪主体年龄的限制,即使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仍然认定为累犯因为从条文规定的方式看,关于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规定于《刑法》第65条,形成了累犯构成条件的整体条件。而特别累犯另规定一条,就不受第65条相关规定的约束,只是从效果上以累犯论。

特别累犯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一般累犯。《刑法》第66条规定这种累犯如果处理,但“以累犯论处”的表述就说明了其与一般累犯具有同样的法律后果。相应地,对特别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目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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