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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观心态的辩解是否影响成立自首

日期:2022-06-1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6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主观心态的辩解是否影响成立自首

——李某新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新与被害人吕某系同村村民,案发前双方并无矛盾。2019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新酒后因经济纠纷与他人发生口角,驾驶机动车行至村牌楼时,将由此经过的被害人吕某撞倒后,驾车再次对吕某进行碾压。被害人吕某被送到医院后,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2mg/100ml。2019年6月2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新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新酒后驾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某新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够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成立自首需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法定要件,李某新在案发后第二天即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却未能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予以如实供述,其行为不符合成立自首的条件。李某新驾车两次撞击并碾压吕某某,造成吕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够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在一审量刑时已予以充分考虑,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对主观心态提出辩解是否影响如实供述,进而影响成立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包括两个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代主要或基本的犯罪构成事实。犯罪的主观心态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事实,理应属于主要犯罪事实。本案中,自动投案不存在争议。关于如实供述,李某新到案后虽然始终承认人是其撞的客观事实,但对于主观方面却归责于大量饮酒,否认其存在杀人的主观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此处“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指的是被告人在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于自己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等问题的辩解,属于法律层面的评价;而对主观心态的辩解,仍属于犯罪构成事实层面的要件,是判断其是否成立如实供述的重要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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