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能否升格量刑档次
【案情】
2016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上犹县东山镇下西村路店内摆放16台具有上下分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8年2月27日上犹县公安局日常巡查时当场查获和扣押16台游戏机。上犹县公安局并未调查出参赌的具体人数、次数及金额,仅有被告人供述犯罪金额为3万元左右。上犹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并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歧】
能否仅以被告人供述的犯罪金额3万元来升格量刑档次?
第一种意见认为,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一直在经营具有上下分功能的游戏机,证明平时一直有人来赌博,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二种意见认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金额,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认定犯罪金额为3万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并没有参赌的人数、次数及犯罪所得,仅以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认定被告徐某某犯罪所得已经达到5000元的三倍以上即3万元,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情形。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公诉机关不能仅仅以被告人供述认定被告人构成情节严重,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且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构成犯罪及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负有举证责任,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利益归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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