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应该同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在我国,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可以和主刑独立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我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此可以得知,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这里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附加刑适用的,那么就是说,判了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不享有政治权利的。之所以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因为,政治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是国家的主人的体现,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通常是做了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对此,剥夺其政治权利是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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