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适用范围
在两种知情权的行使中,对于查阅、复制的章程、记录、决议等日常管理性文件,一般而言,股东均可自行查阅和了解;但对于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账簿,均属于公司的财务资料,该些财务资料关系到公司的资金往来、账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这是最能反映公司运营状况的文件资料,也是股东较为关心和关注的。
但仅凭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就可准确获悉公司的真实经营吗?
这个问题对于不同的公司而言,答案是千差万别的。
我们了解,财务会计报告是由公司财务人员出具的,其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所有者权益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从财务会计报告的证据来源看,仍属于公司单方出具的内部文件,股东若需查阅、核实该些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如没有公司签订合同、履行凭证、支付凭证、发票等相同或类似文件配套核对、支撑文件数据的情况下,股东是无法判定其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有效性的。
会计账簿简称账簿,是由具有—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一个企业、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根据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的数据登记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同上,如股东没有查阅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股东无法确定其查阅的会计账簿数据的真实、准确性。
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是便于股东有效的监督公司正常经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有收益利润的情形下,完成股东分红权的最终实现;亦是,在公司或股东权利、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可基于查阅、复制相关文件查找证据材料,以及时、有效的维护相关合法权益。如仅从字面理解公司法规定股东知情权的权利行使范围,仅允许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两类文件,是无法全面、真实的了解公司真实运营状况的,否则该些法律规定的目的无法实现,股东的权利保障将会落空。
修订后的公司法分别在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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