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珠蜂某公司与上海万源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91号
[案情]
上诉人上海珠蜂某公司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万源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17日。上海珠蜂某公司为上海万源某公司股东之一,持有上海万源某公司10%股份。上海万源某公司章程第12条约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2009年7月20日,上海珠蜂某公司向上海万源某公司书面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要求上海万源某公司提供自2002年10月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债权债务情况,并适时查阅有关会计账簿和凭证。同年7月24 日,上海珠蜂某公司至上海万源某公司查阅了2006、2008年的财务报表。
双方就查阅、复制权利行使发生纠纷,上海珠蜂某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2007年8月至9月,上海珠蜂某公司曾至上海万源某公司查阅了2002、2006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诉讼中,上海珠蜂某公司明确其查阅目的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上海万源某公司明确其均按章程规定正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会议。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万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该公司 2002年1月始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供上海珠蜂某公司查阅;二、驳回上海珠蜂某公司要求查阅上海万源某公司的财务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记账凭证、房产项目销售明细以及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上海珠蜂某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不能超越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我国现行公司法以列举的方式对允许知情的事项作了明确的除外规定,上诉人诉请中要求查阅被上诉人的财务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等内容并未在该法列举的范围内,被上诉人的公司章程对此也未予明确,在未进一步举证存在必须查阅之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本案中难以得到支持。当然,社会上不乏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制作虚假账册等侵害小股东权利的事例,因此上诉人若在依法查阅相关公司文件和资料或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现被上诉人确有上述判决允许查阅的资料和文件中存在瑕疵或侵害上诉人权利的情形,需进一步核实相关原始凭证和文件资料的,可另行主张相关知情权以满足自己的诉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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