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脱保后又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案情】
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保,后又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分歧】
对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李某已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投案不能视为主动投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自首。李某虽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李某脱保后其人身未受到实际管控,李某的投案有主动性,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李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认定自动投案时,应当从司法机关是否将其作为犯罪嫌疑对象对其人身予以强制或控制来判断是否已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自动投案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所区别,自动投案的强制措施强调的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实施的实际控制或管控,而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采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其人身仍有可能未被司法机关实际控制,如取保候审期间脱保,监视居住后逃跑,或者被关押期间脱逃。本案中,李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脱保,此时其人身未受到司法机关的控制,在此期间他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主动性,李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其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可以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游雅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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