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因琐事互相殴打 两男子受伤均获刑罚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两家系相邻关系,曾因宅基纠纷发生过矛盾。2015年7月2日22时许,高某某酒后在自家门口外谩骂时,张某某听到骂声后从家中拿起一根太阳伞伞把(空心铁皮管)出来,与高某某见面后二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厮打中高某某持刀将张某某的左手腕砍伤,张某某持铁皮管将高某某右手小指打伤。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高某某、张某某二人伤情进行鉴定,张某某和高某某均为轻伤二级。2015年9月22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协议赔偿款已履行,互相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系相邻关系,本应和睦相处,却因锁事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双方厮打,致对方受伤且均属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某某有前科,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所引起的矛盾且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案发后相互赔偿对方损失已履行完毕,双方互相表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扶沟县人民法院 王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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