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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故意伤害罪

愚昧迷信驱鳖精 害人性命法不容

日期:2016-03-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92次 [字体: ] 背景色:        

愚昧迷信驱鳖精 害人性命法不容

近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杨某、张某因愚昧迷信而声称他人体内有鳖精,为给他人驱除鳖精将人打死的故意伤害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6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杨某、张某和被害人王某相约一起到河南省汤阴县古贤乡南周流村岳飞先茔庙内烧香拜神,后三人在该庙内留宿。当晚21时许,杨某、张某以为王某“驱除体内鳖精”为由持木板、板凳等物对王某身体实施殴打,致王某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背臀等部位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决。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以案说法

据该案主审法官杨如意介绍,从刑法上讲,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告人杨某、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这种严重侵犯他人身体权的行为是该案定性的关键。封建迷信害人又害己,不可信,不能信!

作者: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洪伟 查海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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