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不影响借款担保案审理
——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因此影响借款人承担民事责任,亦不需中止民事诉讼程序。
标签:保证|诉讼程序|借款合同|一事不再理
案情简介:2003年,银行诉请酒店对制衣公司所欠借款、信用证垫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安局认为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方法,在无真实货物贸易背景情况下,签订虚假贸易合同,骗取银行信用证款项,涉嫌信用证诈骗罪。受案广州中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局。2006年,银行又向广东高院起诉,经公安局函复刑事案件仍在侦查中,广东高院遂裁定驳回银行起诉。银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法院认为:①本案借款人制衣公司、保证人酒店未按还款协议履行,虽然银行曾以相同诉讼标的、相同理由、相同被告在广州中院提起过诉讼,广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已将案件全案移送给公安机关侦查,但广州中院并未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纠纷进行实体审理和判决。②本案系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民事案件,且未经法院实体审理和判决,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银行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应予受理。③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涉嫌信用证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制衣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所涉合同是否有效,银行、酒店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及承担民事责任份额等,应通过实体审理才能依法决定。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亦可中止本案诉讼,据此,银行关于本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其起诉应予受理的主张,应予支持。
实务要点: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借款人承担民事责任,不需中止诉讼程序。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05号“某银行与某制衣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借款人承担民事责任,不需中止诉讼程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百丰织袜制衣有限公司、广州市肇庆大酒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审判员张树明,代理审判员王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836)。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