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公司原为事业单位,人员均为事业编制,后改制为事业、企业并存,领有企业法人执照,实行一套人员二块牌子管理,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对于不规范的公司管理体制不论是债权人申请破产还是该公司自行申请破产,所要破产指向的对象应当是指的该公司。尽管该公司是一套两块牌子,即为事业编制又具有企业、公司经营的性质,所要破产的自然是该公司的经营性质的资产,而非指的事业编制。所以,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能因为两者有混同的情况便导致不能破产,或者导致两者均为破产。
2、在债权人会议上,最大的债权人未对提交讨论的分配方案表态,此后亦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另行表态,且一直拖延至今。在此情形下,该分配方案何时、在何条件下生效?
债权人会议上对于分配方案应当在形成2/3以上同意意见的情况下通过,最大的债权人既然没有表态,就应视为该分配方案没有得到通过,尽管此后其在承诺的异议期限之内也没有表态,不能认为产生了新的分配方案。当然也不必然得出最大的债权人明确反对已提交的分配方案,按照破产程序的要求,第一次分配方案未能得到如期通过,就应择期第二次将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此类推。似乎不能在最大债权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对未通过的分配方案未表示新的意见的情况下,推论原分配方案已获通过。所谓分配方案的生效是以所有债权人表决的方式来决定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以及债权人提交是否同意的表决意见应当做为认定分配方案是否获得批准和生效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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