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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合同的具体条款

日期:2016-02-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0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借款合同的具体条款

一、借款合同概述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为出借人,接受货币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借贷行为本身是一种信用交易,出借人将钱交给借款人是以偿还为前提条件的,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款合同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专业的信贷机构一般都会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般都包含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规范的借款合同相对民间的简单借条到底好在哪?

各位读者思考一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我们信贷机构平时用的规范的借款合同相对民间的简单借条到底好在哪?一般来说,信贷机构所使用的借款合同少则四五页,多则几十页,而民间最简单的借条可能就几十个字,比如有些借条的内容:“今借张三人民币拾万元整,月息两分,2016年2月10日之前归还。”非常的简单。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规范的借款合同相对民间的简单借条到底好在哪?笔者认为其好处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是信贷机构的专业形象的反映

一份专业的、规范的借款合同本身是信贷机构专业形象的反应,作为一家专业的信贷机构总不能拿一个简单的借条就做业务吧。有些机构为了更好的反应自己的专业形象,有时候会将相应的合同提前找印刷厂印刷出来。

(二)让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更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最核心的价值就是把不确定的东西确定下来,让双方的权利义务更明确。就借贷关系而言,借款合同可以将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下来。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分为核心的权利义务与非核心的权利义务两部分。笔者认为:就核心的权利和义务而言,民间最简单的借条和信贷机构用的比较规范复杂的合同并无本质的区别。为什么这么说?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将借款按约定交付给借款人,其最核心的权利就是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借款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按时还本付息。就这最核心的权利义务而言,二者之间是一样的,并无本质的区别。一个简单的借条就可以将双方最核心的权利义务也即借贷关系确定下来。信贷机构用的规范的合同相对于民间比较简单的借条只是让双方非核心的权利义务更明确,比如借款用途、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债务的范围、借款人的承诺和保证、检查监督权、借款人的主动报告义务、违约责任、展期、提前还款、争议解决条款等。

(三)可增加对方的违约成本,并且便于出借人进行贷后管理和追偿

再好的合同也不能保证对方100%守约,但是一份好的合同可以加大对方的违约成本,一般来说,借款人的违约成本越高,则未来还款的意愿会越强,违约率会更低。关于违约成本和违约率的关系,一份好的借款合同除可增加对方的违约成本外,通过一些条款的设计,尤其是一些非核心权利义务条款的设计,可以便于出借人进行贷后管理和追偿,比如关于检查权、债务范围和清偿顺序、争议解决条款等的约定。

三、什么的借款合同算是一份好的借款合同?

根据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一份好的借款合同主要看以下三个方面:

(一)设计规范、用纸考究、字体美观、印刷清晰,能够反映信贷机构的专业形象

无论是提前印刷出来的可重复使用的借款合同,还是临时打印的借款合同,都应满足以上的基本要求,这反映了我们信贷机构的专业形象。

(二)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尽量约定的明确具体

不管是核心权利和义务还是非核心的权利和义务都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比如出借人和借款人要约定清楚,主体不要出错,除金额、期限、利率这些基本条款外,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债务范围、借款人的承诺和保证、检查监督权、借款人的主动报告义务、违约责任、展期、提前还款、争议解决条款等。

注意:有些信贷机构的借款合同篇幅很长,尤其是一些银行的借款合同,甚至有几十页,作为信贷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设计自己的合同,有的时候,合同弄得关于复杂不见得适合实际的需要。笔者会在本文后面附上一份简单版的借款合同(个人与个人之间),比较适合民间借贷。

(三)通过增加前述一些非核心权利义务条款,增大对方的违约责任,便于出借人进行贷后管理和追偿。

笔者认为,这一部分是一个好的借款合同最核心的价值。为什么这么说,我们来看一下整个信贷流程,如果是一家专业的信贷机构,签订合同是在召开完贷审会之后,贷审会通过之后接下来才是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手续,合同签下来后就会发放贷款,发放贷款之后就进入到贷后阶段。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后基本上就进入到了贷后管理阶段,如果对方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合同基本用不到,锁在柜子里就可以了,什么时候才会用到借款合同,那就是在贷后管理或到期对方出现违约的时候。有一句话说的非常好,合同是约束小人,不是用来约束君子的。这句话严格意义上是有问题的,但对于我们信贷业务我认为在绝大多数时候是适用的。

出借人最大的风险就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出借人相对于借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就签订借款合同而言,出借人应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将一些有利于出借人的非核心的权利义务约定的更加明确具体,在约定中增加对方的违约责任的,增加便于进行贷后管理和追偿的条款,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算作一份好的借款合同。接下来对一些重要条款解读如下:

1、金额、期限、利率、收款方式、还款方式

这几部分一定要约定的明确具体,不要出现含糊的地方。关于金额,一定要用大写或大小写的形式,不能只写小写数字。期限要明确,为了防止实际交付日和约定不一致的问题,我们一般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利率的约定一定要明确,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不能含糊。就收款方式而言,建议以转账方式支付,并将借款人的收款账户直接约定在借款合同中。还款方式的约定一定要清楚,在民间借贷领域,实践中一般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可约定如下:“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方式归还: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随本清。每月利息_______元。如涉及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付息日为每月的 日, 还本日为借款到期日。”

2、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贷前调查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借款用途必须真实、合理、合规、合法,借款用途也是信贷机构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时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有没有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也是信贷机构进行贷后管理尤其是第一次贷后管理时重点核查的内容。关于借款用途,信贷机构需要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约定下来。笔者发现实践中很多机构签订的合同中借款用途这一项的约定有很大的问题,很多借款合同将借款用途约定成流动资金借款或经营周转,我认为这种约定形同虚设,和没约定没太大的差别。

实践中出现的逾期贷款有很大部分都涉及到挪用借款,并且还有一部分名义借款人不是实际用款人的情况出现,这些都是跟借款用途直接相关的情形。笔者建议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一定要将借款用途约定的明确具体,并且约定好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及约定好借款人一旦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法律后果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只有将借款用途约定的明确和具体,信贷机构检查借款使用情况时才能更有针对性,出借人以借款人挪用借款追究借款人责任时也不容易产生争议。

【示例】

借款用途:借款人于2016年1月1日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借款人作为卖方需要在2016年2月1日之前向A公司交付 型号自行车500辆,为履行上述买卖合同,借款人需要向上游供货商采购货物,本合同借款用途为借款人为履行上述买卖合同向上游供货商采购货物所需,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

3、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

合同签订后,如果借款人未满足一定先决条件,出借人有权拒绝放款,这一条也是常规条款。

【示例】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出借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按出借人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以及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

(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经生效,需要办理登记的已经办理登记并已经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5)其他先决条件: 。

4、借款人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在该部分中,一定要将借款人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约定好,尤其是将实现债权的费用界定清楚,将律师费包含在内,通过这种约定可增加对方的违约成本,从而降低违约率,如果借款人只偿还了部分借款,对于归还的部分是偿还的本金还是利息、违约金也不会发生争议。

【示例】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出借人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注:不做特别约定也是先还息后还本。

5、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在这一条中,主要就是要求借款人承诺和保证其陈述和提供资料都是真实的,未进行虚假陈述。

【示例】

借款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注意:笔者部分客户在本条中还会增加这样一个条款:如果借款人进行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构成诈骗罪,出借人有权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个条款严格来说在法律是有瑕疵的,因为借款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出借人说了不算,得走相应的法律程序,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来认定,但这一条款放在这,还是能对借款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作为出借人可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酌情采用。

6、出借人的检查权

这里面关键要对检查权进行明确的约定,出借人要明确一点,当出借人将钱交到借款人手里那一刻起,还款的主动权就掌握在了借款人的手里。

【示例】

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注:出借人可以在上述注解的基础上结合具体业务情形进行调整,可以把检查的方式、检查的内容约定的更加明确、具体和更有操作性。

7、公开不履行义务信息的约定

通过公开借款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可以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从而对借款人产生威慑力,有效提高还款意愿。

【示例】

信贷机构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和借款人约定,如果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履行相应义务,信贷机构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借款人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将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向媒体、居委会、村委会、用人单位等通报其不履行义务信息;

(3)将违约借款人信息导入和提供给各类社会信用征信机构。

8、借款人的及时报告义务

借款人如果出现一些情形有可能会影响到其偿还能力时,需要及时向出借人汇报。

【示例】

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1)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借款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出借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9、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应该约定的明确具体和具有操作性。

【示例】

第十条 违约

借款人有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借款人在履行与出借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出借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4)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出借人,并征得出借人同意。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借款人出现第十条项下违约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时,出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1.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抵押物,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并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出借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1)逾期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

(2)挪用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 %。

11.4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1.5 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出借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依据相关担保合同处置抵(质)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6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10、关于提前还款和展期

关于提前还款和展期,如果出借人觉得有必要可以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约定。

11、争议解决条款

双方发生纠纷之后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打官司的话有两种选择,一是去法院起诉,二是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作为出借人要了解仲裁和诉讼的利弊,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果选择仲裁,需要约定好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如果选择法院,建议通过约定管辖的方式约定有利于自己方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但需要注意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其他法律规定。

【示例】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2、通知和送达条款

建议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和借款人就通知和送达问题作出特别约定,便于之后在贷后管理或追偿的时候给对方发送函件和通知。

【示例】

第二十六条 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信息

出借人

借款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地址

电子邮箱

第二十七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相互发送的函件或通知应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进行送达:

27.1 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27.2 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7.3 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27.4 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27.5 如用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

(其余条款略)

综上,就借贷关系而言,一份简单的借条和一份很长、很复杂的借款合同在确定双方核心权利义务方面并无本质的区别,出借人应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借款人签订一份规范的借款合同,这本身是信贷机构专业形象的一种展示,一份规范的借款合同可以让借贷双方一些非核心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避免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正是这些非核心的权利和义务的明确,增加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让出借人的贷后管理和追偿变得更简单,这才是一份规范的借款合同最大的价值所在。

【附:借款合同范本(个人与个人)】

范本说明:该范本从条款设计来看既不算简单也不算复杂,比较适合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或人员来使用,该文本不具有普适性,使用者需要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形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增删。有的时候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个人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出借人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第一条 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

二、借款期限及用途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

第三条 借款用途: ,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_____方式归还:

5.1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随本清。每月利息_______元。如涉及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付息日为每月的 日, 还本日为借款到期日。

5.2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息。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还款日为每月 日。

第六条 借款人应当将借款本金和利息等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出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借款的发放

第七条 借款人符合出借人要求的借款发放条件并办妥相应借款及担保手续后,出借人在 个工作日内放款。双方一致同意,出借人将借款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借款人以下账户,转账一旦成功,即视为借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五、借款人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九条 出借人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六、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第十条 借款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十二条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所做的陈述、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如果借款人进行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构成诈骗罪,出借人有权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出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十五条 对借款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借款人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将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向媒体、居委会、村委会、用人单位等通报其不履行义务信息;

(3)将违约借款人信息导入和提供给各类社会信用征信机构。

八、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出现和可能出现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行为或事件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有)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九、提前还款

第二十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向出借人提出申请,经出借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与义务。未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十、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事宜以相应的担保合同为准。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的均构成违约,出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时所欠本金金额的【 】%/日按日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十三、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六条 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信息

出借人

借款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地址

电子邮箱

第二十七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相互发送的函件或通知应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进行送达:

27.1 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27.2 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7.3 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27.4 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27.5 如用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

十四、合同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自出借人支付出借款项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执两份、借款人执一份。

(以下为签章处,无正文)

出借人(签字或盖章) 借款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市 区

作者:孙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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