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问题是从下述案例提出的:1998年12月,原告以划拨方式取得7万余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新建客运中心项目。1999年9月,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转让给被告,总价款340万余元。被告在依约支付了310.3万余元后,向国土局申请受让土地,与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同时取得了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证。因尚欠27万元未付,原告向其追偿,被告则以其已支付的13万余元土地出让金应抵算价款为由而拒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7万元。庭审中,被告表示除应计算土地出让金外,还要求原告就交易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提出的问题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及地上物未经审批能否转让,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转让后土地的受让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能否补正,土地出让金应由谁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已经订立转让合同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并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主管部门将转让土地直接划拨给受转让方使用,当事人间订立的转让合同可视为有效。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及手续的补办须在一审起诉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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