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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滥用股东权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兼职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17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释义】 本条是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兼职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行使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担负着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任务,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有对公司投资人尽忠实服务的义务,又有为国有资产的运营尽勤勉注意的义务。所以,必须专人专职,固定岗位,明确职责,忠于职守。除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据此,本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这是完全必要的。

同时,按照本条的规定,只要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兼职。例如,从实际情况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需要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或者与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的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法人股东,需要派出董事会成员或者经营管理者,参加所投资公司或经济组织的董事会或被任命为高级管理人员。总之,本条的规定既确立了不得兼职的原则,又允许特殊情况下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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